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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水利投入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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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兴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论证

(一)科学编制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全省水利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水利项目建设时序,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实施,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格局。加强项目储备,积极争取更多关系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二)强化水利项目论证评估。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水利项目可行性投资论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水利项目政府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通过论证评估的水利项目,应制定水利项目筹资平衡方案,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政府投入机制

(三)明确政府筹资责任。按照推进水利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建立完善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政府投入机制。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由省级制定分级筹资方案,有关省属水利投资企业牵头,与市(州)共同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有关市(州)按受益份额落实筹资责任。不跨市(州)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省级给予支持。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水利领域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省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等资金,保持财政对水利建设投入的适当强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利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做好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五)强化政府资源配置。对公益性较强、收益能力较差的水利项目,鼓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依法合规配置资产资源等优惠政策弥补项目可行性缺口,将河道砂石等涉水工程资产资源开发权依法注入地方国有企业,推动地方国有企业与水利项目投资人合作兑现优惠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

(六)加大专项债券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探索建立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债务分担机制,承担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出资任务的地方,在省级财政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优先安排债券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收益监管职责,推动项目收益按期实现,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七)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对规模较大、收益较好的存量水利资产,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等市场化方式予以盘活,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良性循环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探索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八)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水利投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水利投资基金,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财政参与出资设立的水利投资基金,财政出资收益可对社会资本予以适当让渡。

(九)加强金融政策协同。鼓励银行机构将重大水利工程作为中长期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合理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扩大信贷规模。实施投贷联动奖补政策,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鼓励银行机构采取债贷组合、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等投融资模式,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提供配套贷款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加强与政府专项债券协同使用,多渠道筹集项目资本金,推动项目尽早落地。

(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债券融资奖补政策,支持水利投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省级财政给予费用补贴。实施保险资金入川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证券化、股债结合等新型投资工具,投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给予激励,积极推进“险资入川”。

(十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推广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具备供水、发电、旅游等综合功能的水利项目,支持社会资本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水利投资。

四、做强做大水利投资企业

(十二)有效配置财政资源。各级财政对水利投资企业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增强水利投资企业资本实力。水利投资企业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主体作用,根据水利项目投资需求,积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十三)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快推进水利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对未确权的水利项目,应按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出资人权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和收益,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由有关省属水利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行使所有者权益,不跨市(州)水利工程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十四)提升企业运营能力。明确各级水利投资企业职能定位,加快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经营机制、监督管理体制等市场化改革,提升专业化水平。支持水利投资企业与相关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组建大型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公司等,拓宽运营渠道。支持省属水利投资企业加强与市(州)水利投资企业合作,大力开发高附加值水资源产品,延展水利产业链条,共同发展水经济。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联动,提高服务意识,统筹做好水利投融资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融资对接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州)人民政府为金融机构和水利投资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十六)推进水权水价改革。深化用水权改革,建立与水利工程投融资和运行管理相衔接的用水权制度。合理分配存量和新建水利工程的初始水权,确定水资源用途属性,探索多种用水权交易方式,鼓励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强化成本约束,结合不同供水用途、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等方式,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探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十七)强化项目协同。统筹水利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按照“同步实施、协同配套”原则,科学规划设计重大引调水、控制性调蓄工程、大中型灌区、渠系管网、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等工程,合理安排重点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时序,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期见效。

(十八)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水利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要素保障与服务。将水利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空间。对列入国家规划或重大专项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推进的重大水利项目,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相互衔接、及时转换”原则,由有关审批部门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加强跟进监督、督促落实。对项目推进快、投资完成好、投融资创新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给予激励,对相关水利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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